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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通过税务会计师(CTAC)水平考核,获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的《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者具有税务会计师履职能力与水平的证明。根据《税务会计师(CTAC)项目认证规程》相关规定,取得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者,应参加相关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证书持有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维护证书的有效性。为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特制订《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定期签注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章 签注条件及内容
第一条 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签注一次。证书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签注后方具有连续有效性。
第二条 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的签注内容为:持证人员过去两年期间的职业情况,所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条 持证人员过去两年的职业情况通过填写完整的《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体现。
第四条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以学时记录为签注依据。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 签注依据和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条 本办法认可的签注依据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专题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报告,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组织的专题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报告,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内外同类协会、学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组织的境内外业务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及当地税务系统组织的业务学习及培训,取得相应证明,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3.参加教育部系统所属专业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或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参加北京、上海和厦门三地国家会计学院组织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课程学习,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4.本人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的重大或创新项目;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课题研究并结题,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5.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税务会计师(CTAC)项目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可作为证书签注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学时包括:
1.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及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行业分会举办的各种专题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报告等,可按一个年度1/4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2.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及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举办的境内外培训班;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及当地税务系统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可作为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3.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论文获奖者按一个年度1/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4.在《中国总会计师》、《中国管理会计》杂志或国内省级以上财经类、财税类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一篇,按一个年度1/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5.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专著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专业论文按一个年度1/2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7.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课题研究,完成并经验收后,每一项课题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8.当年完成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9.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税务会计师(CTAC)项目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打印出的继续教育证明,按一个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10.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其地方协会、分会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方式。
 
第四章 签注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电子签注:通过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税务会计师(CTAC)项目继续教育平台完成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可申请电子签注。申请电子签注的持证人员须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提交填写完整的《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电子版)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学时证明(电子版);
第八条  纸质签注: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税务会计师(CTAC)项目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需进行纸质签注,申请纸质签注的持证人员,须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提交《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和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九条 收费标准: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签注费收取标准为:100元/人。
 
第五章 继续教育和签注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持证人员自持证第二年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继续教育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取得证书两年后,可自行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出签注申请,也可通过当初报名的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或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授权机构(如果授权机构还在做项目)提出签注申请,经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授权的地方协会、分会、各项目授权机构负责汇总和审核确认各自所属持证人员签注所需材料并报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进行签注。
第十二条 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上完成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在申请电子签注时,将填写完整的《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电子版)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网学时证明(电子版)发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邮箱,缴纳签注费用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将不再在证书上进行盖章签注,而是在协会网站“证书查询”栏目中动态体现持证人员签注状态。
第十三条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在申请纸质签注时,将填写完整的《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签注登记表》、《税务会计师(CTAC)专业资格证书》以及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复印件一并寄至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交纳签注费用后,进行证书签注。签注完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资格认证部寄给持证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